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车幼儿、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获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幼儿园、小学、中学等从事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的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的幼儿或者学生(以下统称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居住的学生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缩短上学距离,减少交通风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学生居住分散,难以保障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的农村地区,国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教育行政、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保障安全、方便学生,明确范围、突出重点,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制定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总体规划和分阶段实施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校车服务总体规划和分阶段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校车服务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公安以及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产品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审核校车使用申请和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建立校车管理台账,组织开展学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完善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办理校车注册、变更登记,核发校车标牌,审查校车驾驶人资格,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学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产品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第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校车安全标准体系。校车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保障安全、经济适用的要求,及时制定和修订完善校车安全标准。 校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所生产(包括改装,下同)的校车符合校车安全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 第八条 社会各方面应当为校车通行提供便利,协助保障校车通行安全。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方便群众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章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单位 第十条 学校可以配备校车,或者由下列单位(以下称校车服务提供单位)提供校车服务: (一)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或者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企业; (二)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 第十一条 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防范和急救知识。 第十二条 由校车服务提供单位提供校车服务的,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单位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营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 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制定学生乘坐校车的安全守则,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学校应当对学生、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定期组织演练。 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拒绝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接送学生。 第三章 校车使用许可 第十四条 国家对校车使用实行许可制度。符合下列条件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可以申请作为校车使用: (一)属于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单位所有; (二)符合机动车
新乡市中小学寒假放假时间
各县、区教育局,局属各学校,师大附中,市直一幼、二幼,市区各民办学校:2022年寒假将至,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管理,落实防疫规定,确保师生度过一个安全、充实、有意义的假期,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放假时间
普通中小学校。1月25日开始,2月16日止,2月17日正式上课。
幼儿园。幼儿园开学时间原则上不早于普通中小学校,具体时间由各县、区教育局统筹安排。
局属中等职业学校。局属中等职业学校放假时间原则上不晚于普通中小学校,开学时间不早于普通中小学校。
二、有关要求
防疫工作各学校要严格执行疫情防控规定,逐人发放离校通知,向教师、学生和家长告知假期居家疫情防控要求。师生要减少不必要外出,非必要不离新,提倡就地过年,确需离新的要提前向学校报告时间表和路线图。学校要建立“一人一档”的学生假期防疫信息台账,坚持执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确保学校掌握师生假期行程和健康状况。师生在寒假期间要做到公共场所科学佩戴口罩,坚持“勤洗手、常通风、不聚集、一米线、用公筷”的良好个人卫生习惯。
安全工作寒假期间,各单位要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安排专人在岗值班,保证联络畅通。落实假期安全工作“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市教育局将不定期对各单位值班情况进行抽查。各学校放假前要对全体学生进行一次安全专题教育,严防安全事故发生,要充分利用假期对教室、宿舍、食堂等场所及各类设施设备所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寒假期间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校园,落实在校值班人员登记制度和体温检测制度。学校和家长要督促学生在寒假期间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注意交通安全,做好防火、防溺水、防电信诈骗、防欺凌工作等。
“双减”工作各义务教育学校要坚持执行“双减”政策,小学一二年级不布置书面寒假作业,小学三至六年级寒假书面作业总量以平时作业1周的作业量计算,初中寒假书面作业总量以平时作业2周的作业量计算。鼓励学校结合自身特点拓展课后服务。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利用寒假时间组织学科类培训。学校要引导学生文明上网,合理使用手机等电子产品,鼓励学生利用假期时间多读书、多参加社会实践和家务劳动,丰富假期精神生活。
新乡市教育局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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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概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车幼儿、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获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幼儿园、小学、中学等从事学前...
文章不错《法律、法规、条例上有明确规定小学生校车不能拉初中生吗-》内容很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