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个案例中,商家出售农药没有获取经营许可,这属于违法行为,应当承担一定责任。但是否需要对被自杀者的死亡负责,尚存在争议,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分析:
1. 没有经营许可就出售农药是违法行为,商家应对此行为自负法律责任。但仅从理论上并不直接导致被自杀者的死亡,因果关系尚不明确,难以完全归责于商家。除非能证明被自杀者是中毒身亡,且毒物来自该商家出售的农药。
2. 商家违法出售农药,降低了化学品的使用门槛,为潜在的自杀提供了便利。从社会责任角度,该商家也应对相关后果承担一定责任,但责任的程度较难确定。社会责任较难以法律形式确定,更多依靠道义判断。
3. 被自杀者自杀属于个人行为,商家很难预见也难以阻止。如果被自杀者并非直接中毒身亡,则难以认定其自杀与商家的违法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商家不应完全为被自杀者的死亡负责,最多只能由社会责任角度要求其承担部分责任。
4. 如果能证明被自杀者是误服或误用该商家出售的农药中毒身亡,那么商家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等。但如果无法证明农药来源或无法证明被自杀者是中毒身亡,则难以要求商家完全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在无法确定农药来源及被自杀者具体死因的情况下,商家尽管存在违法经营行为,但是否需要对被自杀者的死亡完全负责,仍有争议。这需要结合具体案情,法医鉴定等,从法律和社会角度综合判断商家应承担的责任。如果能证明中毒与商家有直接关联,自然应由其负最大责任;否则则可能需要平衡法律与社会责任,作出妥当判断。
关于产品质量责任的案例分析
《产品质量法》
依据: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销售者是联结生产者和消费者的中间环节,消费者一般是通过销售者购买自己所需的商品。因此,销售者在其销售活动中也应承担产品质量方面的义务。依据《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销售者主要承担以下义务:
(一)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二)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销售者应当根据产品特点,采取必要的防雨、防晒、防霉变,对某些特殊产品采取控制温度、湿度等措施,确保其所销售的产品不失效、不变质。
(三)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失效、变质产品,指产品失去了原有的效力、作用,产品发生了本质性变化,失去了应有使用价值。
(四)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第27条对生产的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的规定。
(五)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六)销售者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七)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产品责任
1.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是指确定行为人承担民事则任的理由和依据。
我国《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责任采用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主,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例外的立法形式。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我国对生产者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生产者有无过错,只要因产品存在缺陷致使他人人身、财产发生损害,生产者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作为例外,我国对销售者实行过错责任原则,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2规定,销售者由于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发生损害的,才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产品责任的构成
《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产品质量法》第43条更加明确规定:“因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产品损害赔偿责任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产品存在缺陷。
第二、存在人身伤害、财产损害的事实。
第三、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3.生产者和销售者的损害赔偿责任
(1)生产者的损害赔偿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销售者的损害赔偿责任
销售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具体形式有: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产品购买人造成损失(如运输费、交通费、误工收入等)的,赔偿相应的损失。
(3)受害人的求偿权与先行赔偿人的追偿权
对于农民提出的双倍赔偿的请求法院不应当支持
损害赔偿范围
关于损害赔偿范围,《产品质量法》第44条作了明确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该条还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上述案例中,郭某面临的问题主要是什么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A应当向商家提出赔偿请求。至于商家的损失,由商家向法院提出赔偿请求,
商家、厂家以及中间流通环节都需要对电扇的质量承担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有明确规定。其中产品的生产者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运输者、仓储者等承担的是过错责任。 具体条文如下: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十五条 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案例周某与郑某是老邻居,周某单位分了新房子准备搬家。搬家时,见郑某家因经济一直比较困难没有冰箱,自己搬新家准备买台新冰箱,就将原来使用的一台单门冰箱送给郑某,并对郑某说,这台冰箱用了12年了,但一直都很好用,没出过毛病,如不嫌弃就留下使用。郑某说,旧的总比没有用强,于是留下冰箱。半年后,这台冰箱在使用中突然因故障起火,烧毁了郑家的大部分财产。郑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周某没有告知冰箱存在质量问题,可能会引起火灾,导致他接受了冰箱,造成家庭财产的损失。要求周某对他家的经济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试分析:(1)郑某诉由是否有法律依据?说明理由。
(2)应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分析(1)郑某诉由没有法律依据。《法》第191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周某送郑某冰箱时没有要求郑某承担任何义务,所以,周某赠与的财产即使有瑕疵也不需承担责任。况且周某在送冰箱时告知郑某此冰箱已使用了12年,郑某在接受冰箱时对冰箱的现有品质是知悉的,所以也不存在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的情况。
(2)依上述理由,赠与人周某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郑某应当对家电使用寿命具有一般人所能了解的知识,使用了12年的电器一般会存在不安全因素。我国《产品质量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该冰箱已使用了12年,超过了10年的行使请求权期限,在我国冰箱未明确标明安全使用期,所以郑某无法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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