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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劳动者完全可以既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扩展资料: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人民网——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损害双重赔偿可兼得
睢宁县政府——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职务行为造成第三人损害,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能对个人进行追偿吗?
一、受害人住院后死亡误工费是否需要赔偿? 可以获得误工费赔偿。根据以下最高院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字(2003)20号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 人身损害 ,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 医疗费 、误工费、 护理费 、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 丧失劳动能力 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 残疾赔偿金 、残疾辅助器具费、被 扶养 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二、 工伤 住院 误工费赔偿标准 是什么? 1、误工费是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的。伤者本人的误工时间根据当事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治证明确定。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最终评定 伤残 的前一日。 2、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实际减少的收入必须是实际丧失的收入,包括 工资 、奖金、津贴、课酬、合法的兼职收入等,但一般不包括企业经营者作为受害者时所丧失的经营损失和特殊工种的补助费。 当事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当事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当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误工费的计算公式 误工费 赔偿金 额=误工收入(元/月)×误工时间 (1)有固定收入人员的误工费赔偿金额=正常情况下劳动工作收入-事故受伤后的劳动收入 (2)无固定收入,但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人员的误工费赔偿金=最近三年收入总和÷3年÷12个月×误工时间 (3)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人员的误工费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相近行业上-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误工时间 受害人在住院以后,经抢救无效直接就死亡的这种情况没有误工费,但是住院期间病情逐步恶化的这段过程是会产生误工费的,所以家属向相关人员索赔误工费的这种做法在法律上也是支持的,而且此后亲属在给当事人办理丧葬事宜期间,造成的误工损失也是可以追责的。
误工费每月工资不固定是怎么计算的?
因职务行为造成第三方损害的,应当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员工是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单位对外赔偿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员工进行追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八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
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属于《国家赔偿法》赔偿事由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
第一百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扩展资料:
第三人侵权下劳动者赔偿责任的认定
案情回放
徐某2016年3月7日入职亿亨公司担任出纳,2016年3月25日公司前台以QQ形式通知其加公司“赵总”微信,徐某加了该微信后,“赵总”说有一个合同临时取消,要求把钱退还给客户王某账号。
徐某称,亿亨公司前任出纳对其告知给赵总转账不需要走审批手续,直接网银转账即可。且公司赵总确实有多个手机号,每个手机号都可以注册微信。故徐某就听从“赵总”微信指示安排将48万元汇至王某账户。
后“赵总”通过微信再让徐某汇款36万,徐某觉得不妥,用亿亨公司赵总另一个微信跟赵总确认后,发现被诈骗,随后报警。公安机关已经将该刑事诈骗案立案侦查,尚无调查结果。
亿亨公司诉至法院称,徐某作为公司专业财务人员,在履行职务期间,未尽审查义务,存在重大过错,造成公司财产巨额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徐某对亿亨公司损害结果不具有故意及重大过失,且亿亨公司财务管理亦存在漏洞,故判决驳回亿亨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亿亨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作为刚入职员工对公司人事关系和内部管理并不熟知,且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存在明显不规范情况,对于公司因职务风险遭受诈骗产生的经济损失不存在重大过错,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回应
用人单位因电信诈骗遭受损失 劳动者无重大过错不承担责任
电信网络诈骗侵害企业合法财产权,应由直接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电信网络诈骗的特点导致企业财产很难追回,犯罪行为亦须等待刑事侦查结果。
一方面从企业经营风险的角度考虑,可以将企业因电信网络诈骗产生的损失归为经营风险,由企业自担损失;
另一方面劳动者履行过程中若违反了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则应为企业分担部分风险损失。所以电信网络诈骗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自承担责任的法理依据、归责原则、赔偿范围及比例有所不同:以用人单位自担风险为原则,以劳动者赔偿为例外。
1、用人单位自担风险的法理依据及相关法律规定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即开始承担用人风险,对劳动者的行为负责。其法理原因在于劳动者受雇于企业,系企业之替身,受企业之支配。
为维持社会一般之安全,雇佣人须尽到一定的监督、管理、教育或控制义务。员工的行为,即企业自身行为;自己行为,自己负责,系民事责任的基本形态。
收益与风险总是相伴而生。劳动者为企业创造利润,相应的职务风险自然由企业承担。反之,企业若一方面享受劳动者的劳动成果,另一方面却不承担任何风险,将职务风险转嫁给劳动者承担,显然有违公平原则。
基于上述法理,并结合劳动法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基本价值取向,所以在法律层面,《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只有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除此之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明确的法定责任依据。所以在电信诈骗犯罪或第三人侵权下,以用人单位自担损失为原则。就如同社会中形形色色的自然人,在遭受外来风险或不可抗力下,亦是自担风险和损失。
2、劳动者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形下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以用人单位自担风险为原则,以劳动者赔偿为例外。这个例外情形就是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主体的一部分,存在不可控制的因素。让劳动者承担部分责任亦是为了督促劳动者认真积极履行职责。
首先,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法理依据在于劳动合同约定和诚实信用原则。劳动合同明确约定赔偿责任情况下,劳动者承担的是违约赔偿责任。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劳动合同未约定情况下劳动者系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用人单位负有忠实义务,在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应当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避免用人单位遭受损失。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类似于补充责任。
其次,劳动者赔偿责任以故意和重大过失为归责原则。过错系责任承担主观要件,分为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和能预见其行为的不良后果,希望或放纵其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而根据违反注意义务的程度,分为重大过失、抽象轻过失和具体轻过失。
注意程度要求越高,过失越轻;注意程度要求越低,过失越重。侵权法中责任的有无不以过失的轻重决定,过失的轻重决定责任的范围和比例。
但是本类案件中,基于劳动关系特殊性、保护劳动者权益价值取向和风险自担原则,劳动者赔偿责任的成立应以故意和重大过失为构成要件。
因重大过失在实践中具有普遍性,所以认定劳动者重大过失的标准,可从用人单位管理规章制度是否规范、犯罪行为手段可识别度、劳动者工作年限及从业经历、劳动法价值取向等综合审慎认定。
本案徐某虽然是有较长从业经历并获得会计上岗证的财务人员,但其入职亿亨公司时间较短,涉案诈骗发生在其入职当月,在其对于公司内部管理和人事关系不太熟悉的情况下,亿亨公司亦未对其培训即让徐某主管公司财务,系亿亨公司自担用人风险之后果。
且从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亿亨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总通过微信方式要求财务人员划账的管理模式,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性差,存在一定的漏洞。
徐某系根据公司前台人员的要求添加诈骗微信账号的,并非无故自行添加。另外在电信网络诈骗难以识别的情况下,徐某已经尽到普通人最起码、最简单的注意义务,无重大过失。
3、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范围及方式
劳动者确实存在直接故意情况下,劳动者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财产的全部返还赔偿义务。在本案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一般考虑到劳动者恶意与犯罪分子或侵权人串通,共同诈骗公司财产。
因涉及刑事诈骗犯罪,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情况下民事案件须中止审理。所以劳动者直接参与犯罪活动下一般需要等待刑事侦查结果,认定劳动者存在犯罪行为。
实践中,劳动者存在重大过失是常态。在重大过失情况下,赔偿范围应考虑到劳动者的过错程度、工资收入、损害后果、规章制度相关规定及劳动合同约定等酌情认定。
参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赔偿比例不应超过劳动者工资收入的20%。关于赔偿方式,主要有单月扣除工资、直接一次性赔偿、保证人担保等。单月扣除工资方式,系确定劳动者赔偿总额后,确定赔偿时间,划分至每月赔偿数额,从劳动者月工资中扣除。
这种方式既可以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需要,又可以弥补用人单位部分损失。直接一次性赔偿方式,顾名思义,劳动者一次性赔偿用人单位损失。这种方式化解纠纷高效简洁,可以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也有利于用人单位及时获得赔偿。
直接一次性赔偿一般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自愿达成的赔偿结果,或者是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下选择的方式。保证人担保方式,系第三人为劳动者向公司作出保证,可以代为清偿赔偿款项,亦可以进行信用保证。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劳动者虽然承担了部分赔偿责任,但并不是直接侵权人。所以劳动者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直接侵权人予以追偿。
人民网-第三人侵权下劳动者赔偿责任的认定
误工费每月 工资 不固定是怎么计算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又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但对何为“受诉法院所在地”并未进一步作出明确统一的解释。由此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几种不同的认识和做法:一种观点是这个所在地应当是受诉法院所在的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一种观点是这个所在地应当是受诉法院所在的地级市或者县(区、市);还有的观点认为应该从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角度出发,在省、市、县的行业工资标准中选择适用,就高不就低。上述各种不同的认识和做法最终导致了在这个问题上的司法不统一。 二是在计算误工费时的日工资数额标准不一。对于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又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上年度的职工平均工资由国家统计部门公布,但司法实践中往往需要将上年度的职工平均工资换算出日工资数额方可确定误工费数额,但日工资的如何得出却有着不同的观点:有的法院或者法官依照每年法定工作天数251天来计算日工资额,有的依照每年实有的365天计算日工资额,这就造成了日工资数额不同,误工费用的赔偿数额也不相同的结果。 针对以上无固定收入受害人误工费计算标准而出现的相关问题,笔者认为应当尽快科学统一、加以明确。并提出如下意见和理由: 一、受诉法院所在地应当明确为受诉法院所在的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我国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存在较大的差异,如果具体到县市一级的水平,地区的差异将会更大。为避免同类案件在不同地域的裁判结果有太大的落差,就应当将计算标准统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况且市县一级的很多统计部门往往不公布各行业的职工工资标准,而省一级的统计部门却均有公布。因此,我们在适用时要严格按照省一级的统计标准进行计算,而不能随意理解、随意适用地市或者县市的各种标准,这既违背了最高院司法解释的初衷,也必然造成司法的混乱和不统一。 二、日工资数额计算标准应当依照每年实有的365天计算,而不宜按照年法定工作日251天计算。同样,每月应当统一按30天的通常标准计算,而不应当按照扣除休息日后法定工作日的20.96天计算。 从公平的角度看,法律应当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同时也应当保护侵权人的正当权益。表面上看,按照每年365天或者每月30天的标准计算日工资数额的方式与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日不符,似乎是人为扩大了职工年法定工作天数,从而减少了劳动者的“日平均工资”,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显失公平,侵害了劳动者节假日休息的法定权利,好像降低了 赔偿标准 ,对受害人一方有失公平,不利于维护受害人的权益,但实际上是公平合理的。如果在核算误工费的赔偿标准时扣除节假日的天数,赔偿数额必然提高,这是不公平的,如果按照这样的计算标准的话,相应的受害人在务工期间的节假日也应当相应的扣除,只有这样才算公平合理,但事实上受害人的误工时间是连续计算的,因此人民法院计算日误工费数额的标准也应当依照每年实有的365天和每月通常的30天为宜。 从无固定收入人员的现实情况来看,无固定收入人员往往为农民及其他一些没有固定的工作、没有固定作息时间的的人群,况且无固定收入的人员收入的参照标准往往是农、林、牧、渔等行业,其劳动性质具有很强的季节性、时效性,很难按照正常的双休日、节假日去衡量。如果人民法院在对这些群体的误工费计算上按照扣除节假日的标准进行,显然与他们的工作性质、作息时间以及行业特征相违背,因此,从无固定收入受害人的实际情况出发,我们也应该按照一年365天的标准对误工费进行计算。 另外,从公职人员的实际情况来说,每天8小时之外的时间属于休息时间,实质上,节假日的时间也应当是工作期间的休息时间,只不过是从为了更好的保护劳动者的角度出发这个休息时间更长而已,这是分散休息和集中休息的两种不同方式,用人单位依然会按照月工资进行计算发放,并不是仅仅对法定的月工作日20.96天的工资进行计算和核发。 由此可见,无固定收入受害人误工费计算标准应当依照每年实有的365天计算,而不宜按照年法定工作日251天计算,司法机关应当将这个标准明确,并且要统一起来。 综合上面所说的,误工费对于有固定收入的受害者来说是非常好计算的,但是对于一些没有固定收入的人们,那么就必须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按照平均的收入给受害者赔偿,所以,我国的法律也是有人情味的,都是结合着社会的实际情况来制定的每一项条例,因此,我们也要遵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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